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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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均心 王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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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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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并不参与前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但能够成立片面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构成渎职罪外同时有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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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 主犯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前案 片面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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