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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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敏,黄晓华. 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J]. 中国司法鉴定, 2005, 0(5):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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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敏 黄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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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施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200070(黄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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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情况很多,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庭审功能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各方面规定的完善,鉴定人出庭将成为一项正常而必然的法律活动。从鉴定人出庭程序、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成为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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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庭作证 保障机制 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1-2072-(2005)05-0040-03 |
修稿时间: | 200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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