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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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崎,王焕婷.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4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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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崎 王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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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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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将已满14周岁男性纳入猥亵犯罪的保护范围,是对个人自由主义思潮下催生的性自主权和男女平等观要求刑法实现对男女两性性自主权的平等保护观念的回应,亦是对已有立法将已满14周岁男性作为性侵对象的目的仅在于维护社会正常性秩序观念的取代,具有重大意义。不过此次修正似乎尚不具备响应社会现实的立法意识,也没有真正补缺性侵犯罪规制的漏洞,男性强制女性与之进行性交是强奸,反之却是猥亵,有以保护性自主权之名行男权社会性道德观之实的嫌疑;将强奸之奸淫概念严格限定为性器与性器的结合,亦未能真正领悟性自主之根本精神。应重新解读奸淫概念并适当扩大其外延。强制侮辱妇女罪亦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作为强制"猥亵"和"侮辱"之标准不具妥当性,应当将为了满足性欲转化为能够满足性欲来界定性侵行为的基础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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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侵犯罪 性自主权 奸淫 猥亵 强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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