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设计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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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凤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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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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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自然人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在破产制度的适用上与法人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为以下两点。其一,法人的破产财产容易确定.而自然人则可能难以查明。法人主体遵循严格的资产注册程序.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较为明确;而自然人则不具有法人的诸多制度和规定.其经营行为和资金管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其破产财产难以确定。而且.由于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商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商自然人与法人相比.更可能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其二,破产宣告后,法人人格完全消失.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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