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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制度的反思
引用本文:曾祥委.“劳模”制度的反思[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9(6):85-87.
作者姓名:曾祥委
作者单位:深圳市委党校宝安分校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劳动能力  劳模  集体经济组织  义务劳动  先进工作者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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