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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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忠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J].江西律师,2001(2):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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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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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九江)浔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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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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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人 交通事故责任者 追偿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承担 法律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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