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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
引用本文:杨忠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J].江西律师,2001(2):38-40.
作者姓名:杨忠良
作者单位:江西(九江)浔阳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关 键 词:所有人  交通事故责任者  追偿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承担  法律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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