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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部分法律规定的思考
作者姓名:
杨忠良
作者单位:
江西(九江)浔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关 键 词:
所有人
交通事故责任者
追偿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承担
法律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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