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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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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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渝府发[2018]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并适时废止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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