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 |
| |
作者姓名: | 田玉红 李然 |
| |
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经济法研究生 邮编 116025,经济法研究生 邮编 116025 |
| |
摘 要: |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