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总则中的“法的效力”条款设置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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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全胜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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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2. 鲁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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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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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的总则中的"法的效力"条款是指规定法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的空间范围以及适用的事项范围的条款。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应具备"法的效力条款",从而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及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但在立法实践中,法的效力条款设置存在有不完备的样态,即不是将法的效力条款的三个方面都规定在法的总则中。同时在其结构与语言表达技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设置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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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事项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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