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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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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比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播放
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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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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