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时间比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播放  广播电台  报酬  录音  电视台  支付  相关权利  著作权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