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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推销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
摘    要: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于1957年11月公布。国务院分配我省1958年公债推销任务为一千三百七十二万八千元,根据工农业生产发展、人民收入增长和购买公债相应增加的情况,决定在职工中推销五百七十四万四千元,在农民中推销六百四十三万四千元;在工商界中推销一百万元;或城市或其它居民中推销五十五万元。为了完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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