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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对违约责任制度的挑战
作者姓名:陈醇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专业发展项目“金融危机中的大规模违约及其私法预防”(FX2013012)的成果.
摘    要:违约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但金融危机和民间融资中的大规模违约往往没有适用违约责任制度。其原因在于,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是具有系统性和群体性的违约,其中违约行为具有传染性,而违约责任制度的适用无力阻止这种传染性,相反,它常常会促进大规模违约的形成与扩散;传统违约责任制度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和可控性等为前提,而大规模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突破了上述前提。在违约责任制度之外,国家运用了政府救市、刑罚和违约预防制度来应对大规模违约,但前两者缺陷众多,而后者则因弊端较少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因而,后一应对措施值得金融法倡导。

关 键 词:金融法  大规模违约  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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