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继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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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泽善.论承继共犯[J].法治研究,2014(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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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泽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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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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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项目编号:11&ZD07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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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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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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