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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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士林.论姓名商标[J].法治研究,2014(7):10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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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士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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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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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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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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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姓名权 姓名商标 符号结构 显著性 混淆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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