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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役犯“回家”权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丽华.对拘役犯“回家”权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8(11):69-69.
作者姓名:刘丽华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
摘    要: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矫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

关 键 词:拘役  回家  公安机关  劳动改造  强制执行  有期徒刑  刑期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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