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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调的爱——关于家庭溺爱问题的犯罪学思考
引用本文:万自新.变调的爱——关于家庭溺爱问题的犯罪学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2).
作者姓名:万自新
摘    要:不久以前,笔者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湖北省某县11-18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共167名(男性113名、女性54名)及其家庭进行了调查分析.当调查其父母教育方法情况时,表明为民主型13家的约占3%,放任型49家占29%,粗暴型34家占20%,溺爱型74家占44%.结果在意料之中,又令人深思,溺爱型的教育方法与孩子违法犯罪表现出很强的关联性.一、溺爱表现溺爱是指对孩子过份宠爱.表现为对子女只讲疼爱,不讲教育,只想为其设计舒适的环境,而不作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对孩子有求必应,孩子想要什么就给什么,甚至什么样的奇想和怪癖都得到满足,孩子不仅成为掌上明珠,而且成为太上皇,当孩子在学校或在社会上受到批评和打击时,无论孩子正确与否都一味迁就,袒护,甚至迁怒他人,有子在,父上前.小晶的父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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