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视角论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法的程序地位——兼论我国外国法适用模式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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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在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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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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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际经济纠纷的司法解决:秩序重构与法律对策”(项目编号:12YJA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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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英格兰、德国和法国有关外国法程序地位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一国在程序法层面如何对待外国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对待外国法的社会心理态度,体现一国如何体认外国法性质的国际私法理论,一国在国际私法价值与程序法价值之间的权衡与选择,以及一国有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职责分配的民事诉讼体制。上述四个层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应在坚持法律说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益。基于这一判断,在外国法适用问题上,我国应采由法官依职权适用外国法而由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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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外国法 依职权适用 任意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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