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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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子祥 陈殿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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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子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殿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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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刊发的《慎重对待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以下简称《慎》文)一文,对设置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疑问。该文认为简便审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许多证据无需当庭出示即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切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可能会加剧违法取证现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属性,对实体公正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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