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复议申请人沈某(男)、徐某(女)夫妇二人因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与长兄沈某一家发生纠纷,并于2002年2月24日仅被长兄等人殴打,致使沈某不省人事。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沈某、徐某认为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没有履行现场处置义务.实属不作为。故此,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沈某、徐某夫妇二人因为文盲,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委托沈某(系沈的胞兄)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与受委托人沈某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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