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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向泽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摘    要:认为危害环境罪是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超标准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资源、破坏环像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对这种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应采用“容忍性危险论”。鉴于危害环境罪的特性.作者认为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应规定危害环境罪为危险犯。并且主张采用法典式立法形态,即规定危害环境罪专章。对实施危害环境罪的自然人可判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对法人可判罚金.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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