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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法律规制
作者姓名:
李瑞红
作者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摘 要:
一、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含义以及公共事业领域民营化的必要性在行政法学领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应界定为“以行政主体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为目标。以公众满意为标准,以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相互合作为中心内容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
关 键 词:
公共事业民营化
法律规制
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垄断
非政府组织
行政法学
行政主体
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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