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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作者姓名:
王福元
陈鸣
作者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关 键 词:
被告人
教唆犯罪
教唆行为
故意伤害罪
犯罪中止
故意伤害行为
被害人
共同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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