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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权处分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为考察对象
作者姓名:刘信业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制度,尽管逻辑严谨,但与民法的其他制度产生了冲突,且严重损害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应在尽量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制度重构
文章编号:1672-2663(2006)03-0052-03
修稿时间:20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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