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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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惠玲.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J].法律与生活,19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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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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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道部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本期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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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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