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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