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村民自治重在调适“乡政”与“村治”的关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六合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时,还是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我国村级社区一直处在乡镇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的直接领导之下。实行村民自治,就是要改变这种隶属关系,把一部分国家权力(乡镇的行政权)转化为社会权力(村社区的自治权)。因此,村民自治实质上是围绕着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的分解和重组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众所周知,任何社会变革一旦触及权力的调整和利益的再分配,就会变得困难重重。我国村民自治试行1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