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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补偿办法  预防接种  省财政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  卫生厅  反应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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