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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摘 要: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关 键 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
修改
法规
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部门
行政强制法
土地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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