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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摘    要:皖政[2012]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

关 键 词:征地补偿标准  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和谐稳定  被征地农民  统一年产值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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