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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摘    要: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  修改  法规  许可证制度  事业性收费  政府指导价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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