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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摘 要:
法官:我的侄子小君是一名高三的学生,去年缴纳高考报名费后.取得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试资格。在高考第一天,由于小君欠所在中学500元学费,学校要求小君必须缴清所欠学费或写下欠条后才发给准考证。结果小君拿到准考证时已经超过了进入考场的最后时间,致使小君没能参加语文考试,按规定该科被计为零分。请问学校扣发考生准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小君能否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
准考证
学校
合法
行为
考生
普通高校招生
精神损害赔偿
考试资格
语文考试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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