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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调整南充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单位:
国务院
摘 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广安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2]82号)和《关于南充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补充请示》(川府发[1993]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安地区。广安地区辖南充地区的华蓥市、广安县、岳池县、武胜县和达县地区的邻水县,地区行政公署驻广安县浓回镇。二、同意撤销南充地区、南充市和南充县,设立南充市(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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