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量物证揭露犯罪二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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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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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钢公安处侦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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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微量物证通常指遗留在案件现场上、犯罪工具上、罪犯身上或被害人身上的形形色色的体微、量小的物质。微量物证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缩小侦察范围、确定侦察方向、认定罪犯及作案工具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侦察人员充分利用微量物证,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契机。现就我们在侦察实践中利用微量物证破获与证实犯罪的两起案件简述如下:案例一:1937年6月13日夜,安钢小型轧钢厂二车间办公室被盗,案犯撬门入室,撬别办公桌抽屉锁三把,从抽屉里取出室内自制的保险柜上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走现金210元、河南省和安阳市粮票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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