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选举委员会关于1958年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
| |
摘 要: | 195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1958年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规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7月15日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提前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为了使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上下衔接,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