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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经济法中的私法调整
引用本文:程南.有限的经济法中的私法调整[J].人民论坛,2010(6):110-111.
作者姓名:程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商学院
摘    要:传统法学的私法调整只看到了市民社会、市场经济中交换所要求的抽象平等。在主体平等的逻辑下,私法漠视现实中不同主体间的特殊性,特别是放任资本这一特殊手段,以法律的力量助长了主体间的不平等,使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不平等向纵深发展。因此,需要新兴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关 键 词:私法调整  抽象平等  有限性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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