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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之不作为侵权责任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杨垠红.罗马法之不作为侵权责任及其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60-71.
作者姓名:杨垠红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侵权责任”(项目号08C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到近现代,积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才逐渐被充分认可并渐成体系,其实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早已存在相关的具体制度,它包括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致害的责任、牲畜致害责任,以及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等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任。罗马法的规范与操作虽与现代法有所不同,但它为后世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作了重要的铺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罗马法  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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