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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引用本文:欧阳本祺. 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J]. 法学研究, 2011, 0(1): 126-138
作者姓名:欧阳本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时代刑事政策影响定罪的机理与限度研究”(10C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关 键 词:犯罪构成体系  价值评价  存在论  规范论

Value Appraisement of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from Ontology to Norm Theory
Ouyang Benqi. Value Appraisement of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from Ontology to Norm Theory[J]. Chinese Journal of Law, 2011, 0(1): 126-138
Authors:Ouyang Benqi
Abstract:
Keywords: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value appraisement  ontology  norm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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