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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双轨惩戒制度的宪法基础
作者姓名:屠凯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问题研究”(19ZDA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政务处分法设置双轨惩戒制度有其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为公职人员设置了两种责任制。在功能上,权力责任制强调公职人员应当受人民监督;工作责任制则强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理念上,权力责任制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要求;工作责任制则意在“反对官僚主义”。由工作责任制发展出的“社会主义责任制”,还进一步确认了相应组织具有宪法赋予的自主管理权。以上述区分为指引,可以合理划分处分决定机关的管理权限。政务处分虽可用于落实工作责任制,却主要是落实权力责任制的工具;任免机关、单位的狭义“处分”则主要是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工具。监察机关依法不能代替机关、单位直接作出狭义“处分”。狭义“处分”程序可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推动。

关 键 词:双轨惩戒制度  政务处分  处分  权力责任制  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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