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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引用本文:刘明祥.“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J].法学研究,2011(1):139-149.
作者姓名:刘明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关 键 词:教唆犯  被教唆  犯罪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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