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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作者姓名:杜强强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与保护程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4)的阶段研究成果。
摘    要: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之间存在反比关系:规范领域愈宽,保护程度愈低;规范领域愈窄,保护程度愈高。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其规范领域宽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因此宪法对监督权的保护程度高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基本权利对公权力裁量余地的限制,随着所涉及基本权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对受保护程度更高的监督权的限制,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理由。宪法对监督权的高程度保护,体现了制宪者对民主监督的期盼和对民主建设的信心。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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