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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北京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河公司)系“天赐良园”楼盘的开发商,委托被告北京德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销售“天赐良园”的房屋。2002年5月16日,原告吕某在德高公司人员带领下,参观了天赐良园房屋,并初步决定购买19号楼的132室。次日吕某到德高公司交纳定金1万元,并在房屋认购单上签字。房屋认购单上注有“答订本认购单后应携相关证件按时至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否则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及“定金不退”字样。5月23日,吕某在与德高公司洽谈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吕某所欲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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