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现代服务型政府模式的倡导和逐步建立,自愿、合法、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已成为当前政府为政的指导原则与价值追求.与此同时,大量以民主、平等协商等为独立品格的行政合同应时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这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方式纳入其中,使得行政合同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法难以调整的司法难题,甚至一度出现审查混乱的情形.作为民事与行政行为的“混合行为”,行政合同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或者完全适用行政诉讼规则.为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间的平衡点,本文在明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后,进一步厘清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权力性质.并对行政合同案件受案范围、案件管辖、诉讼参加人、审查原则、法律适用与判决形式等诸多方面作出提一步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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