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差额选举原则的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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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孝庆,安全春.浅谈差额选举原则的施行[J].云南人大,2006(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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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孝庆 安全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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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元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元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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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政体中,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人大及“一府两院”领导人的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实践证明,差额选举原则符合中国的国情,它的施行合民意顺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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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差额选举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 “一府两院” 国家权力 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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