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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构成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引用本文:张玉振.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构成行贿罪的主观要件[J].天津检察,2006(4):19-20.
作者姓名:张玉振
作者单位:天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关 键 词: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主观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政策  部门规章  司法实践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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