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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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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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任丘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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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农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按刑法规定,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农村干部是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的宣传。贯彻、执行和负责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干部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负责。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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