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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
作者姓名:吕岩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的关系,关键决定于知识产权与其地域性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而变化。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和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的区域性实体法公约,使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国际性,但这种国际性并没有否定地域性,而是以地域性为基础的。为了促进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各国应放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赋予其域外效力。在目前状况下,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国际条约约定及跨国合同承诺等途径获得域外效力,从而产生法律冲突。由于受地域性观念的制约,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现存立法较多地采用法院地法或被请求保护国法这样保守的冲突原则。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逐步扩大采用诸如权利登记地国法、行为地法这样的双边冲突规范。冲突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正在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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