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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
引用本文:刘丽,张春玉.试论我国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J].理论月刊,2008,4(6):103-105.
作者姓名:刘丽  张春玉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胎儿期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随着现代人权意识的加强,人们也日渐重视对自然人在胎儿时期的利益保护.处在孕育时期新生命的胎儿一旦受到侵犯,将会严重影响其出生后作为一个自然人的生活及其他一切正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世界各国的民法或民法判例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目前我国几乎没有保护胎儿健康利益的立法,司法实践也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本文试图从胎儿健康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在考察国内外胎儿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有关胎儿健康利益民法保护的构想.

关 键 词:胎儿健康利益  民法保护  损害赔偿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6-0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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