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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合宪性——兼与王金贵先生商榷
作者姓名:刘志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    要:“双规”作为党和监察部门一种纪律性处理措施,并不违反宪法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该种制度具有其宪法上的存在基础,对其存在应当立足于从宪法框架体系之内寻找原因,而不是从社会学的层面进行注解。

关 键 词:双规  特殊权力关系  合宪性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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