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尊严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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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岳.论尊严死[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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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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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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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北京大学社科部资助的前瞻性课题“高新医学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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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尊严死是指对陷入不可逆转的无意识状态生命末期的植物人患者,撤除其维持生命的全部积极医疗干预措施,使其自然地、有尊严地死亡。不论是根据违法阻却事由理论体系还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实施尊严死是基于法律尊重、体恤人性的弱点,不是犯罪。我国亟待通过《医疗指示》、《生前预瞩》或预立代理人的方式建构起尊严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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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尊严死 安乐死 医疗制度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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